《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总的来说,若无正当理由超过了法定时间,重新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话,医学会组织是不会受理的。为了更好的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很有必要请律师。
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医疗侵权案件中,无论是针对医疗产品,医疗机构还是医务工作人员,均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对于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厂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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