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关系公证手续如何办理?
亲属关系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已注销户口的,原住所地公安派出具的户册记载证明;
(2)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国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在国内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领事认证手续:
领事认证相对公证而言,是证明一国送往另一国使用的文书上最后一个印章或者签名属实的活动。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被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于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或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该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
《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因此,如国内亲属关系公证书的使用国要求办理认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双认证。即:外交部和公证书使用国驻华使馆的双重认证,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办和公证书使用国驻华领馆的双重认证。日本、美国等国单方面全部或部分免除中国文书的领事认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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