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房产是否有权向受赠者索回,需依据实际情形加以深入剖析,妥善处理。
首先,若该房产已被无偿赠予他人,且其所有权已不再归属于任何一位夫妇,那么依现行法律,这类房产通常无法被重新收回。
其次,假如房产证明书上仅为女方姓名,则需要先行审查该房产是否构成合法夫妻共有财产;
如经认定确实属于夫妻共有,您仍将享有所占份额的一半。
再之,若女方在对方不同意时私自售出夫妇二人共有的住房,而第三人在此过程中表现出善意购买行为,并且支付了合理的金额,并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无论原来由谁拥有,均无法再行索回。
然而,您仍然有权利请求相关方就此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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