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夫妻一人签字新司法解释前的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
第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体权利平衡方面存在困境。民间借贷一旦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便会涉及配偶一方的人格权和财产权问题。部分学者试图通过比例原则来调和债权人和举债人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但这种做法将债权进行优先保护,未能充分考虑人格权具有优先于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价值,忽略了民法应以人格权的保护为首要和根本任务的共识,且仅因配偶关系而苛责于举债人配偶,会对其自由构成妨碍,亦会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秩序构成极大威胁。
第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权利平衡方面亦存在困境。一方面,基础性债权债务关系认定具有特殊性:书面证据欠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低,裁判者通常只能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事实,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日益复杂:夫妻之间可能为了双方的利益而虚构事实,或构建诉讼陷阱或障碍,妨碍债权人举证;举债人也可能为了躲避或减少己方承担债务的份额,独自或与他人一起虚构借贷事实。
二、民间借贷夫妻一人签字另一个有责任吗
民间借贷夫妻一人签字是生效的。借贷夫妻一人签字另一个是否有责任,需先判断借贷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则没有责任,共同债务需承担责任。下列情形是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3、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4、经查证为虚假债务的。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三、民间借贷夫妻一方签字怎么判定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债权人往往也将另一方也就是夫妻双方都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签字确认的债务,是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呢?法律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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