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元6月,申请人钟某与刘某合伙兴办矿泉水厂,后钟某退出合伙,双方经清算刘某某应退还钟某7.5万元股金。但刘某支付1.2万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付。钟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某应偿还钟某欠款人民币6.3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钟某向于都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于都法院执行立案后,刘某仍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今年8月,根据于都县建立的特定对象通报机制,刘某某被提名为县人大代表、党代表,县组织部发函向法院征求其是否有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法院实事求是地将其未履行执行案件的情况如实反馈,其人大代表、党代表提名被按规定撤销。至此,刘某才将判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意义诚信乃立足之本。让老赖寸步难行,不单单体现在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方面,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于都法院不断推出信用惩戒新措施,对老赖公开曝光、悬赏执行、纳入综合治理管理考评、纳入特定对象通报制度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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