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惩罚性赔偿需要受到损害为前提条件吗?
惩罚性赔偿需要以受到损害为前提条件,我国《民法典》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第二,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三,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
二、惩罚性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三是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三、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起到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是,消费者在购买了这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以后,就算是没有给自身造成损害也应该主动维权,这种损害不仅仅限于伤害到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类似于价格欺诈行为,本身就是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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