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婚前为了取悦对方而赠与不是彩礼。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只是为了取悦对方赠与的财产不属于彩礼。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男方婚前为取悦对方所作的礼物不需要返还。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前赠与彩礼感情破裂离婚索要无果
李某在结婚前付给张某一万元钱,两人结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两人感情破裂,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退还自己的一万元钱。11月6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对李某要求张某返还一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法官解释说,李某结婚前给付张某财物的行为,属于自愿赠与行为。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同时李某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给付财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据此,经法院进行法律释明,李某自愿放弃要求返还财礼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张某与李某均是离异单身,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见钟情,于2002年登记结婚。登记前,李某曾给予张某一万元。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感情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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