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一份
一式两份
一式一份,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者通过窗口办事大厅提交资料,业务员收下资料并登记。
2.初审:5个工作日内,经办业务员审核材料,并电话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整改:经过初审,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后,若需要现场约谈或勘察现场,一并告知受理者。经申请者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补证提交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后进入复核环节。
4.复核:材料符合要求,进入复核环节,5个工作日完成。
5.系统录入:经办业务员电话联系申请者,指导申请者网上录入申请材料信息。
6.网上审核:受理者网上录入完毕,5个工作日内,业务人员电话一次性告知材料录入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
7.决定:网上录入材料符合要求,提交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的10个工日内,制作证书,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领取证书,行政不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者通过窗口办事大厅提交资料,业务员收下资料并登记。
2.初审:5个工作日内,经办业务员审核材料,并电话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整改:经过初审,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后,若需要现场约谈或勘察现场,一并告知受理者。经申请者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补证提交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后进入复核环节。
4.复核:材料符合要求,进入复核环节,5个工作日完成。
5.系统录入:经办业务员电话联系申请者,指导申请者网上录入申请材料信息。
6.网上审核:受理者网上录入完毕,5个工作日内,业务人员电话一次性告知材料录入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
7.决定:网上录入材料符合要求,提交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的10个工日内,制作证书,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领取证书,行政不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霞山区解放西路22号区政府办公楼2号楼4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霞山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或迁出登记,并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养老机构应当在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2013年)
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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