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的初审结果经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后,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选办公室提出;逾期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条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异议方)应当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等书面异议材料。
异议方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条异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异议方的基本信息;
异议方为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异议方为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被异议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以下简称被异议方)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异议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四)异议方签字或加盖公章。
第五条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异议书附件形式提交,并且一式两份;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书中注明。
第六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涉及对公示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权属问题以及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公示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排序所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七条评选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材料和异议事项不符合本规程第三、第四条规定的,评选办公室应通知其补正;如果异议材料和异议事项符合本规程第三、第四条规定的,评选办公室应予受理。
第八条异议由评选办公室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进行处理。对于非实质性异议,秘书处可以依据被异议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的排序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处理意见书。
非实质性异议处理意见书内容包括:
(一)异议方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异议专利名称、专利号、被异议方姓名或者名称;
(三)异议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意见。
第九条对于实质性异议,秘书处应于收到异议材料后3日内将异议事项通知被异议方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要求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有关异议事项(内容)提交书面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被异议方逾期未提交书面说明的,不影响对异议的处理。
第十条秘书处收到被异议方提交的书面说明后应及时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法律专家进行书面审理。根据需要,秘书处可以要求异议双方进一步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工作组经过书面审理后:
(一)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驳回异议;
(二)涉及被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权属问题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停止该专利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秘书处根据工作组的处理意见制作处理意见书。
实质性异议处理意见书内容包括:
异议方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被异议专利名称、专利号、被异议方姓名或者名称;
异议事项;
异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秘书处应及时向评选办公室报送异议核实情况及复审处理意见,由评选办公室审核后作出决定。
对于非实质性异议,应及时将复审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对于实质性异议,应及时将复审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双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十四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为维护异议方的合法权益,评选办公室、秘书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工作组成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方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方的意见。
第十六条异议双方对工作组成员有提出回避的权利。
秘书处应于工作组成员确定后书面审理前将工作组成员名单告知异议双方,征询双方是否有回避请求。对于回避请求,秘书处应及时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回避事由成立的,秘书处应及时调整工作组成员,并再次告知异议双方。
第十七条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被异议专利参加本年度评奖。
第十八条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评选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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