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符合
1、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
2、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发生变更的;
3、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有人姓名完全相同的;
4、姓名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造成误会或者本人受歧视的;
5、名字中含有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字的;
6、其他特殊原因。
未满18周岁的需要变更姓名的,由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人员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派出所受理公民变更姓名的申请后,认真调查审核,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
办理地点:
户籍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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