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购物中,若出现卖家恶意退货的现象,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规定,商家亦需予以接受。
根据网络购物所特许的机制,消费者享有七日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力,只需退货时商品状况良好即可,商家理应依照合同精神予以接受。
不能以任何名义借口,如所谓的恶意行为作为依据,剥夺或侵害消费者所享有的正当权益。
倘若存在恶意退货之举,动机为图谋不法利益,如:
新货入手后立即退还并使用过往商品,如此便涉及欺诈犯罪,属于特殊情况,应作另行处理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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