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什么时候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遗嘱继承案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其他证据。
三、遗嘱效力的顺序
遗嘱效力的顺序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以被继承人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具有同等效力,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将不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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