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到的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自行协商解决;
若二人尚未能就该事宜达成共识,应当遵照人民法院根据儿童身心健康及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这一全局性的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是交给母亲承担抚养责任;
而针对两岁以上已经进入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孩子拥有监护权,则应当参考如下所列四个重要因素进行判决:
首先,一方当事人因做过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其失去了再生育的能力;
其次,子女随某一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并且变更现阶段的居住环境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再次,如果某一方并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存在其他孩子的状况;
最后,子女随某一方共同生活将对他们的成长带来积极影响,但另一方却存在着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特定情形。
至于年满8周岁的青少年,他们的意见也需要受到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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