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商标法》只在法律层面禁止了“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满足“恶意注册”条件的商标抢注行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非恶意注册的商标抢注行为除会面临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外,多被评价为一般性的商业竞争行为。具体而言,“恶意注册”商标应作以下理解。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的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的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
商标抢注行为的应对措施
1、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实行防御性注册的保护策略
商标的注册应从被动变为主动,企业在实施市场战略之前应当将商标战略前置,并将其放在不可或缺的位置。在商标设计的同时,部署该商标的使用范围并做好相关注册准备。与此同时,商标设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也尤为重要,相差一天的商标申请,足以致使企业市场的功亏一篑。通过商标抢注的典型案例,企业应当主动学习,并吸取教训,从而达到提高商标意识的目的。为避免自己的商标被人抢注,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及时注册和防御性注册,以取得法律的保护。[12]同时我国已加入《马德里协定》,成为了其成员国,企业可以通过代理组织进行国际注册,可以向国际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把该项注册扩大到其他尚未取得保护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视同在有关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直接注册。
2、改进制度设计,提高商标抢注的成本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以先注册为原则,意味着一个企业通过注册即可获得商标的专用权而无须使用该商标,在注册成本较低且持有商标成本也比较低的情况下,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只是想通过抢注商标牟利的人就可能把数量可观的资源投资于似乎有价值的新品牌名称上,甚至会将一些驰名商标注册在原始商标人已不再生产或还未生产的那些产品上,期待在未来再转售或再许可给原始商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抢注人手中往往会有若干个商标等待出售,如果加大商标持有成本,就会加重抢注人囤积商标的经济风险。具体而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从注册之日起从来没有被使用过,应该逐月收取商标闲置费,收取的比例应逐月成倍提高,到3年期满,还未使用过,便可直接撤销。为了防范商标抢注人规避法律,商标法应该对商标使用的含义作明确界定。
3、完善商标立法,对商标抢注的法律界限重新划定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闻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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