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再次重申,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就是关于纳税人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只要有上述行为,取得相应的收入,比如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的合同、协议都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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