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擅自转让股权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3-04-26 17:31:06 4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配偶一方单方持股并转让股权

根据法院的司法实践,法院对待这个问题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有些法院认为:只要配偶转让股权,完全依照《公司法》、《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不论受让人的主体身份如何,都是有效的。至于转让股权的价格,则只须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即可。在股权转让的效力上,法院也认为,“股权是不同于一般权利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只有股东才能享有,股权转让不应该受到限制,也不受《民法典》调整。”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配偶一方转让股权,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有效。但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在审查其主张是否符合规定,若认为另一方主张成立,即可认定合同无效。在法律适用上,应酌情综合《公司法》与《民法典》的相互适用。

因此,一方若在离婚时出现因配偶一方单方持股并转让股权的纠纷时,应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配偶方与受让方是否有亲密关系,如他的亲属、同学、朋友,或应当知道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状态;二是受让方是否就该股权转让向配偶一方支付合理对价;三是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否处于恶化,从而间接判断男方在转让时主观上是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四是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履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五是股权转让后,是否再转让。在配偶单方持股、单方转让的情形下,受让人受让股权是否存在恶意是法官判断合同无效的最重要的依据。

(二)配偶双方持股,但一方擅自将股权转让

离婚案件中,若一方主张分割双方名下的股权,法院一般不考虑双方的夫妻身份而是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处理双方的股权,所以该股权依照《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同时,法院一般会通过调解程序,最终通过调解书确定双方股权的分割,然后再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不排除公司章程有其他相关的限制条件,比如,公司章程设定了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的限制条件。如果在案件中因为夫妻双方无法达成调解,而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一般建议女方依《公司法》另案处理股东内部的争议,或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是,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确认,虽然夫妻双方名下的股权持股比例不同,但仍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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