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之后,作为原告方,您有权自行决定撤销该诉讼请求,具体来说是指在法院已经完成了立案并且正准备开始审理此案之前,您可以通过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交撤诉请求,向负责裁决此案件的人民法院表达这一意愿。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批准您的撤诉请求将取决于法院自身的审查和判断,只有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法院才会给予许可:
首先,撤诉申请人必须为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等人选;
其次,撤诉行为应当代表着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受到任何外部压力的操控;
再次,撤诉请求书应当在法院尚未宣布审判结果之前提交;
最后,撤诉请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是合法的,而非非法的。
在所有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同意撤诉,并出具相应的裁定书,同时,如果有的话,原告方还可能收到退款比例高达50%的起诉费用。
但请注意,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撤诉行为,如果6个月之内,没有出现新的事实依据或者理由,那么原告方再度就同一事情发起诉讼的时候,将会被人民法院排除在外,不再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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