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询问最长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一、检察院是否可以传唤证人
检察院不可以传唤证人。
对证人只能适用通知的方式,传唤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对于在现场的证人,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行口头传唤将传唤的原因告知,在做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的作案经过。为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的行为叫做强制措施。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要出示工作人员的证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二、传唤几次可以拘传
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传唤几次可以拘传,但是规定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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