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猥亵罪能判监外执行吗?
1、强制猥亵罪不一定能判监外执行,只有是满足以下的条件之后,才可以被监外执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二、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区别包括两者执行地方不同、两者定义不同等。
1、两者定义不同:
(1)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监外执行,是对于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2、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1)取保候审,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监外执行(服刑人员)适用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两者执行地方不同:
取保候审是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在其居住地执行,最后不一定定罪;监外执行,是法院判决定罪量刑后,因符合条件,不在监狱或看守所,而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
三、监外执行人员违法会被收监吗?
1、监外执行人员违法可能会被收监、也有可能不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监外执行的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部门审批。省监狱管理部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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