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被征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甲方需征收现属于乙方位于x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人民政府浙政发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向乙方征收土地面积x公顷(计x亩),其中耕地x公顷,园地x公顷,林地x公顷,农田水利用地x公顷,养殖水面x公顷,建设用地x公顷,未利用地x公顷。
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可以不公布吗?
1、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需要公布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2、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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