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了职工去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时,劳委会在作出工伤认定的同时也会作出停工留薪期,这段期间也就是职工可以休息的阶段。
根据职工受伤的程度,来决定工伤休息的时间。职工去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的时候,劳委会在作出工伤认定的同时也会作出停工留薪期,这段期间也就是职工可以休息的阶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 伤 认 定 与 停 工 留 薪 期 如 何 关 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和停工留薪期是紧密相连的。工伤认定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保留与劳动者工资相符的医疗费用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逐级上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单位应当将停工留薪期的工作岗位、时间、地点和医疗费用记入职工档案。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可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工伤认定与停工留薪期是密切相关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医疗费用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确保其能够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工伤认定和停工留薪期紧密相连,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医疗费用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确保其能够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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