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能够作为票据的保证人和担保人
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同一张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保证人。因为,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目的,是增强票据的信用,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如果由票据债务人担任同一票据的保证人,就变成债务人自己保证自己履行债务,其保证就失去了意义。例如,付款人为同一汇票上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付款人本身已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保证,根本不会增强汇票债务人总体的偿债能力,失去了汇票保证应当具有的补充汇票信用不足的意义。
二、票据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保证人的义务,也就与被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义务的同一性。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1.保证人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责任:
(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即不存在,如被保证人为付款人而未承兑;
(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
(3)保证行为形式不完备,如保证人未签章。
2.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三、票据保证的分类
1.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正式保证。
不能够全面记载上述事项的保证称为略式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保证人为一人时,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3.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
保证不附带任何限制性条件的,为单纯保证;保证附带限制性条件的,为不单纯保证。
《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
全部保证是指就票据金额的全部作为的保证;而部分保证是指仅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为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八条 【票据保证的限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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