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办理机构
罗定市公安局
三、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身份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
1
纸质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无
1
1
纸质
行政机关(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3
机动车行驶证
无
1
1
纸质
行政机关(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需要提供。
1
1
纸质
社会组织(生产厂家)
5
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需提供,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1
0
纸质
行政机关(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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