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生育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禁止女职工在职怀孕是对生育权的侵犯,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第六条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第二,生育权的内容是指公民生育子女并获得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生育自由权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时间、生育次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决定是否自由生育的权利。公民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任何子女都不应受到歧视,男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方生育权的实现不应干涉另一方的生育权
从理论上讲,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能单方面实现。因此,权利的实现应该建立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的共同意愿才能实现,生殖健康是指人们能够过上满意、安全的性生活,生育,并自由决定是否生育,什么时候和多少人要孩子。公民有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权,不育公民有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指导实施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当的避孕措施
全文6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