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是否是上户口申请的必要资料?
时间:2023-07-04 10:13:15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户亲子鉴定属于司法亲子鉴定,鉴定流程有被鉴定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出生证等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到司法鉴定中心采血参加鉴定,并完成身份验证工作。主要验证身份证明、留指纹、照相。之后带着相关鉴定证明去公安机关进行上户即可。

亲子鉴定悲喜录

“亲权鉴定”,即“亲子鉴定”,主要是运用DNA技术来判定亲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日前向记者提供的有关数据显示:近3年来,该院受当事人或计生、公证等部门委托,共依法出具亲子鉴定书150余份,而前来咨询者也达500余人次。一位在该院从事多年鉴定工作的法医称,透过亲权鉴定,人们似乎可以从中看到一幕幕人间悲喜剧——

“老同学”一次越过“藩篱”

1979年9月,孟与欣在下班路上不期而遇后开始交往,后有一次“越”过了老同学的“界限”而于1980年6月有了薇。1986年,欣与丈夫离婚,艰难地抚养着薇。前年,下岗了的欣无奈地找到孟,希望他能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因这么多年从未听欣提起薇是他的孩子,孟较真起来。于是,二人不约而同地想到做个亲子鉴定。“如果孩子是我的,我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起责任和义务”,孟对法医学表示着无比的信赖。法医通过实验方法,对当事人做了DNA鉴定,结果未出现孟、薇不相符的遗传基因,由此证实了孟是薇的生父无疑。

骑车撞人生“孽债”

去年春节后的一天傍晚,森骑车在一个小巷口将个子高挑、相貌娇美的莉手臂撞了。他连忙停下车向莉赔不是,而在一家娱乐城当坐台小姐的莉,因曾为客人“服务”已经有三次流产经历了。医生告诫她:你再做人流,这辈子就可能当不成母亲了。莉见森个子高大、浓眉大眼,说话礼貌大方,便断定森“是个好人”,心中便有了“主意”。她于是情意绵绵地“安慰”森“只是碰了下手臂,没什么关系的”。森推着车陪着莉走到了娱乐城门前。莉告诉他说:“我在这里上班,你进去坐坐吧。”森没加推辞地被莉安排在一个小包间,二人聊得好不投机。这以后,森与莉有了“约会”,不久,莉怀孕了。10个月后,一个男婴呱呱坠地,莉找到森要他抚养“自己的孩子”。

2003年4月,森抱着“儿子”与莉一起进了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结果,法医提供的鉴定报告显示:这孩子与森亲权概率为99.99%——毫无疑问:森与孩子具有父子关系。

而森却挠头了:怎么跟妻子交待啊?

非常“夫妻”遭遇“尴尬”

明和贞青梅竹马,但却被明的父母拆散。明后来与父母托媒人介绍的姑娘结了婚。但贞表示:为了明“宁愿终身不嫁”。于是婚后的明开始了与贞的婚外“夫妻生活”。

1991年6月1日,贞足月产下一男婴。从此,母子俩的生活以及孩子的教育、医疗等费用,明都承担了起来。孩子一天天长大,明每月按时将抚养费交到贞手中。一次,明在交给贞生活费时开了句玩笑:“谁知道这孩子是不是我的?”这下引起了贞的老大不快,她便主动提出做个亲子鉴定。明想到“反正是我的儿子跑也跑不了”,就依了贞。

去年秋天,明和贞带着儿子做亲子鉴定。可鉴定结果却让明蒙了头——孩子生父应具有的基因,在明的基因型中未出现,这表明明与这孩子不具父子关系。手握这纸沉甸甸的鉴定结果报告,明此时真有种说不出来的滋味。10多年来他对贞和孩子所付出的不仅仅是金钱和物质,更是他对母子俩的深深的爱。他无法接受他抚养了10几年的“儿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他千万次地问自己:为他表示“终生不嫁”的贞,这个自己深爱了半辈子的女人,她到底欺骗了他的感情了吗?

七旬老翁去“心病”

胡老汉有着苍凉的人生经历:19岁那年,刚刚娶回媳妇的他被国民党抓去做劳工。7年后回到家时,儿子已经6岁了。他对媳妇心存不尽的感激:那么多年,她操持家务、侍候公婆、抚养儿子……真是不易啊!儿子后来读了书在城里谋了份活儿,再后来儿子成了家。看到儿子、儿媳孝敬他们二老有加,胡老汉真是心满意足了。

但谁能了解,自打从劳工队回家后,他曾与媳妇商量再生一个孩子,结果没能如愿,从此他便落下了心病:这个孩子是我的吗?老伴在世时,他怕提起此事伤了孩子的心,伤了她的心。老伴去世后,儿子见他“情绪”不佳,以为父亲是生病了,便对他更加关心、照顾。但他“情绪”依旧没有“好转”。被儿子“逼”急了,他终于吐出了心中的郁闷:“不论鉴定结果是什么,你都是我的儿子,那埋在我心里几十年的‘心病’解除了,我也好平平静静地去‘见’你的母亲了。”

鉴定结论还真给胡老汉解了疑惑:他和“儿子”不具有父子关系,但胡老汉却显得很平静。

……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亲权鉴定作为判定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越来越受到一些当事人的“青睐”。

亲权鉴定以其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为依法解决、“平息”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从而促进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的安定。(文中当事人系化名)(作者:晓亮易志坚孙文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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