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转让规则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权证书原件是否移交,对抵押权的转让和取得不产生影响。
(二)抵押权随同债权一并转让的,不须分割抵押物及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主债权被部分转让且未受全部清偿的,受让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四)主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但未对抵押物协议分割的,抵押物所担保的仍是全部主债权。
(五)数个债权人与同一个债务人交换抵押物后,分别解除原抵押之后重新设定抵押的,不属于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六)债权转让,抵押权随之转让,无需当事人特别约定。
(七)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八)抵押权人转让其被担保的主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仅转让主债权而抵押权不转让的,依法应予允许。
(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不随同主债权转移,债权人的受让人或质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其当然取得抵押权。
(十)抵押权人不得将其主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主体。
(十一)抵押权人分别将其主债权与抵押权提供给不同人作担保的,抵押权的担保无效。
(十二)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抵押权随同主债权一并转让的,受让后的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晌抵押权的效力。
(十三)抵押权非专属性财产权,可以继承、受遗赠且无需登记。
(十四)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对抵押权不生影响。
(十五)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应遵循法定的抵押权效力规则。
二、债权抵押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等。
三、抵押权转让需抵押人同意吗
抵押权转让不需要抵押人同意,但要通知抵押人。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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