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阳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二、朝阳设立文物商店审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朝阳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办理材料
设立文物商店申请书(文物商店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金、经营文物种类等)并附有“企业立项可行性报告”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
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身份证明
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
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
五名或五名以上文博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退休人员相关材料:专业人员的职称证明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职称证和退休证须退休单位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三年以上),安防、消防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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