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未按规定报送年报怎么办
时间:2024-07-09 14:17:35 1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个体户未按规定报送年报怎么办

个体工商户未能按时提交或错过了年度报告,有关责任人应尽快持备好有关证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文件,亲身前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税务机关办理有关补救措施。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个体工商户不能按照既定时间节点提交年度报告,那么该主体将会在整年年度报告提交截止日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被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同时将其被列入事实情况在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全社会公开披露。为了从这样的黑色名单中移除自身的名字,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要求自行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税务机关办理总部手续后方可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个体户员工社保怎么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义务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协助其雇员完成社保登记手续。待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个体经营者方可按照标准,按月为其员工支付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国家颁行的《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正式成立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依据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合法证明文件,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办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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