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目的是建立对民办学校的外部约束机制。为了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必须要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指导,为国家培养优质的人才。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管理与监督从保障民办学校诚实招生、健康办学做起,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具有招生自主权,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促进国民教育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国家应发当采取财政和税收手段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给予支持,出台相关政策,吸引民间的资金办教育,促进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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