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撤诉后还收取受理费吗
在我国发起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后申请撤诉时,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一半,而若涉及诉讼费用减免的话,即离婚案件的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原则性批准后,人民法院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费。
仍需支付的另外一半案件受理费则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此项义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二、离婚诉讼涉及共同债权吗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双方就共同债权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方面:首先,双方当事人围绕债权展开激烈竞争和争夺,这通常源于债务人为高信誉度之人士,从而令债权得以顺利实现,或者由于债权金额巨大,甚至超过了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体价值,亦或是存在潜在的增值可能性。
双方皆采取放弃债权的策略,转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种现象大多源于债务人信用状况不佳或已无力偿还债务;或是债权虽有实现可能,但所需成本过高,甚至需进入诉讼程序进行追偿;再者,部分当事人由于亲情羁绊,不忍心追讨第三者所负之债,进而将矛头转向共同财产。
面对以上复杂状况,法院会依据各案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方案。
例如,若债权人和夫妻任一方有着亲戚关系或其他关联,法院通常会决定将债权赋予该方(即有亲属关系之人),并要求其向对方支付一定补偿费。
如此一来,便有利于债权的有效行使。
此外,在具备“欠条”、“借条”等书面证据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为了便于执行,通常会判决债权归属名义债权人所有,尽管如此,以上做法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且合乎情理的判断。
鉴于夫共同债权可能波及第三方权益,而民事判决本身具有排他性效力、可强制执行性以及确定性,故法院在处理夫妻同他人债权事宜时必须慎之又慎。
若是轻易作出判决,可能导致原本有权提出抗辩的第三方错失良机。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因债权引发纷争,同样须借助诉讼途径彻底解决,然而在离婚诉讼之中处理此类纠纷明显并不妥当。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案件所宣判分割的往往是能被债务人本人认可之债权,如遇债权本身存争议的情况,法院往往会指点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因而不会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处理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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