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没有限制。发起人应当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
(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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