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选择破产清算是为了自救,国家为了保护更广大人民的利益,以及稳定市场的经济秩序。对企业的财产评估进行法律上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更快的查明该企业的财产详细,那么就会有人对法律规定的财产评估办法产生这样的疑问,破产清算评估办法以及评估范围是?
(一)、破产清算评估办法?
一、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包括:1、往来账款;2、存货;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4、其他与损益有关的资产类项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查及账册审计,全面核查此期间经济业务变动事项中是否存在以上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
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破产基准日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评定估算。
(二)、财产评估范围是?
1、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格。
2、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
3、对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区别情况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公司为了自救采取破产清算的方法,而国家为了保障更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制定了相应的破产清算评估办法以及评估范围。而我国的破产清算评估办法以及评估范围也是根据我国市场的具体发展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希望我们那些公司管理者能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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