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托运了一台液晶电视,结果收货人只收到电视底座,电视屏幕不翼而飞。因与物流公司多次交涉赔偿问题未果,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其电视屏幕价值5000元。近日,北京市北京》规定,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运输合同中已明确提示,托运人如认为有加重自己责任或超出自己权利的,首先,双方可重新约定,如无异议,请签字(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原告已在此签字);其次,运输合同的货物保价与赔付部分约定,托运人自愿保价,货物未保价的,毁损、灭失后赔偿金额不超过货物损毁或灭失部分运费的二倍;再次,托运人自愿选择了货物不保价,且亦未事先声明货物价值、品牌、规格、型号。综上,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货物发生灭失,赔偿金额理应以合同约定的二倍运费为限,故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科技公司120元。
对于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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