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适应人群非常广范:
(1)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极大的约束了公职人员的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办法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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