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佳木斯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经父母共同协商后签署《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二、佳木斯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佳木斯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或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交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受理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告知受理结果。
4.对给予办理的,告知或出具办理结果。
5.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四、佳木斯出生登记办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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