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好处之一是,被保险人遇到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时,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避免与第三方发生索赔纠纷,尽快恢复生产。如果损失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必须起诉第三人。保险的这种利益不能得到体现,保险就会失去其存在的重要原因。代位求偿超过诉讼时效的,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但应视情况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索赔,导致保险纠纷,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保险人的索赔合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被驳回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丧失索赔时效的责任。相反,法院判决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丧失对第三人追索权限制的责任。原因不言而喻:保险人应该承担责任。保险人及时赔偿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立即将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诉讼时效不受损失。也就是说,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补偿为基础的。不合理拒绝赔偿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公认被保险人有起诉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否则保险人可相应扣除保险赔偿金。其结果是,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拒绝一切赔偿请求,最终导致保险业务的萎缩和停滞。根据第一种意见,无论索赔是否有根据,保险人都可以找到各种借口拖延索赔。超过第三人索赔诉讼时效的,以被保险人擅自放弃索赔权或者保险人因过失不能行使追索权为由,扣除保险赔偿金。显然,无论保险人拒绝索赔是否合理,保险人拒绝索赔,特别是不合理的拒绝索赔,对保险人都是有利的,因为只要对第三人的追索期限延迟,被保险人就有过错,保险人可以获得扣除保险金的利益。对被保险人而言,只有先起诉第三人,并遵守追偿期限,才能以保险人的拒绝为由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这对被保险人真的不公平!必须先起诉第三人的索赔,必然会导致相当一部分保险变得不必要,因为既然被保险人必须先起诉第三人,并因诉讼获得赔偿,为什么还要下大力气签订保险合同,交保险费,承受保险索赔时的各种挑剔?从长远来看,整个保险业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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