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辩护律师得以方便地与已经被拘留或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谈以及通讯交流。
同样地,经过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的批准,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员亦能够得以前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和互通信息。
辩护律师如果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取得授权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向羁押场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看守部门必须立即为其安排面谈,且不得延迟至多四十八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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