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一般是不能免除的,如果缴纳罚款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由作出处罚的机关决定。
一、行政处罚金应在多长时间内缴纳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缴纳。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
二、不履行行政处罚措施法律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法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本条是对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的规定。如果按期履行罚款决定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当事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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