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唐某车辆贬值费8000元。
案情
原告唐某于2010年2月7日到湖南株洲蓝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价格为113800元(含税),当日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湘B9TT16。5天后,原告唐某驾驶自己的爱车——湘B9TT16轿车由炎陵县鹿原镇驶往炎陵县霞阳镇。当行至鹿原镇西塘村大桥路段时,被同相向行驶的被告王某驾驶的粤BH398Y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月26日,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受损的车被送到株洲蓝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被告王某于2010年3月30日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的修理费、拖车费,并向原告唐某支付了2000元的租车费。但就原告新购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贬值费用协商未果,由此酿成纠纷,诉至法院。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车辆在本次事故发生后贬值客观存在,且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王某对本案事故负全部责任,故被告王某应对原告唐社权的轿车因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负责赔偿。原告的车辆在购买后数日内就被追尾相撞,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现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此车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比无事故车辆亦显然要低。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也均认可原告车辆在本次事故发生后贬值客观存在。对此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现因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具体损失评估鉴定,同意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财产损害赔偿包括什么
财产损害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赔偿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一般坚持全部赔偿原则,即折价赔偿(按财产实际减损的价值进行赔偿)。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间接损失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的利益,是一定范围内的,不可在逻辑关系上无限制扩展。
直接损失一般包括:修车费(以专业定损机构的定损单为准)、拖车费、停车费。
撞坏以营运为目的的车辆,肇事方应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但不能再主张误工费,否则属重复计算)。主张停运损失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受损车辆正在用于客货运输如果车辆只是代步工具,一般只能获得因车辆停用而支付的合理交通费用);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客货运输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
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必得利益损失可以获得赔偿。如:张某从郊区批发西瓜进城出售,路上被王某车辆撞击西瓜全部摔烂。张某要求赔偿修车费及西瓜收购费用、以及将要获得的收益。因张运送西瓜进城就是为零售从中获取差价,此获利部分是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是必然获得的,应当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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