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有经营面积方面的规定。国家法律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规定是:加工区域面积最小不得小于8平米。也就是说,如果是经营饭店或快餐店,厨房的面积最小不能小于8平米。另外,加工场所面积与经营场所面积之比最小为1:3,即假设饭店的单间或就餐大厅的总面积为300平米,那么大灶、面食间、凉菜间、粗加工间等所有加工间的总面积理论上来说不得低于100平米。但在实际经营过程,大部分的饭店都做不到,总是尽可能的扩大经营场所面积,压缩加工场所面积。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或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四十四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三)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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