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办理机构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及下属各分局办理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5766号
联系电话12366办理时限三十日内
申办资格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到所属税务机关户籍管理科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名称;
(2)改变法人代表人;
(3)改变经济类型;
(4)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5)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7)增减注册资金;
(8)改变隶属关系;
(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改变或增设开户银行及帐号;
(11)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申办材料
基本材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三)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四)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依据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不收费,如须从新打印税务登记证则收取工本费40元
办事流程
纳税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原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超出主管税务机关的除外)应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资料向户籍管理科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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