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能直接出质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但他们仍然可以出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果没有权利凭证,则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不能直接出质,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仍然可以出质以下权利:(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票的质押规定
本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的质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本票的出票人需要签发符合规定的本票,并在票据上记载相关信息。其次,出票人需要将本票出质给债权人,并且出质人与债权人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出票人需要在见票时按照约定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如果本票的质押违反上述规定,将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因此,在签订本票质押合同时,出票人和债权人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相关条款,确保质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对出票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避免因出票人违约而导致的风险。
本票质押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出票人和债权人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相关条款,确保质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对出票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避免因出票人违约而导致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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