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由亲生父母双方持居民身份证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因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原姓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已满10周岁未满16周岁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5、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书。
6、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后7日内,在指定地市级以上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并于30日后到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
7、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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