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具体需要什么条件
假释具体需要的条件:
1、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2、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3、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4、限制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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