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是拆迁房屋所有权的补偿,该补偿价格根据拆迁房屋的地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价决定,包括地区和土地使用权益的因素,土地使用权不再另行补偿。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评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利证明书和权利文件的记载为基准,各地对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拆迁人与拆迁人与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协商结果进行评价。拆除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如果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不能协商的情况下,根据《房地产测绘管理方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没有设立住宅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的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测量。拆迁中涉及的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制定解决办法。
留置物只能是自己的财产吗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由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债务人的动产”是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尽管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亦可成立留置权。因此留置权并非只能适用自己的财产。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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