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有谁
1、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是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耕地开垦费一般为10至20元每一平方,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加收15元每一平方。耕地开垦费60%留给负责补充耕地的县级使用,上交省、市各20%作为实现占补平衡目标统一调剂使用。
2、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二、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规定
1.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税依据:城镇一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一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出一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3.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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