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认缴时间均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若股东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出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是什么意思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比如说虚报注册资本,向工商局提交一些虚假的材料,或者采用一些其他带有欺诈性的,隐瞒性的手段。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误读了我国将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的本意,这种做法被我国有关部门发现的话,情节严重的话,是很有可能撤销公司的登记申请的。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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