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立案时,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来解决问题。复议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不服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对案件不予立案时有两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告知复议人,对决定仍然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同样的该公安机关要在七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另一种方式则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一)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该受理,并且应该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在管辖范围内),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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