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企业拆迁补偿款的处理
1、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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