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证据的关联性
时间:2023-06-06 08:40:49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怎么确定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就是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然而,这样的界定过于简单,不能准确地说明关联性的实质内涵。

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一)证明性

所谓证明性,换言之,就是具有证明价值,指的是所提出的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倾向性,是依据逻辑或者经验而使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为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能力。影响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要准确地理解证明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证明性本身并不是法律问题,它存在于法律之外,是由事物与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所决定的,是按照事物的正常进程,其中一项事实本身与事实相联系,能大体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这种事实上的关联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是主观臆断的结果。

(2)证明性并不是一条单行道。对于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来说,证据的证明性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也就是说,特定的证据,有可能是使有关的事实主张成立,也有可能是使有关的事实主张不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联性可以分为肯定的关联性和否定的关联性。如果某项证据可能表明待证明的某项争议事实成立或成为可能,该项证据与该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就是肯定的关联性;反之,则为否定的关联性。

(3)证明性必然涉及到概率。这里的证明性,是指所提出的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而非确定性。甚至有学者认为,关联性最根本的理论基础在于概率理论。

(二)实质性

所谓实质性,就是指证据欲证明的主张指向的是对案件裁判具有法律意义的待证事实。至于何为案件待证事实,主要由实体法所决定,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表现出来。

就裁判者而言,他不可能预先就知道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真相。裁判者只能从被说服者的视角出发考虑问题。即使原告所提出的控告是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在裁判者看来,也仅仅是一种有待证明的关于过去事实的命题。比如说,原告起诉说被告欠了他一笔钱,到期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其债务。但是,原、被告之间是否确实存在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呢?裁判者不可能预先就知道。既然不了解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又怎么能依据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确定证据的关联性、确定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呢?因此,裁判者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所指向的绝不可能是客观意义上的案件事实,而只能是起诉主张所描述的关于历史事实的命题。证据的关联性不可能是相对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注重的是(而且必然是)证据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二、证据的种类和效力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由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和变化总会被某些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所以,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人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但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地对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轻信,也不能忽视其作用。只有把当事人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乙由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

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勘验笔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比如,一些相邻关系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界址纠纷等,往往需要审判人员对现场情况亲自了解,将勘验情况制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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